[图文]认证不是“豁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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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一瓶小小的注射液夺去了9个鲜活的生命,这是“欣弗”的悲哀! 一个通过了GMP认证的“国药准字”又摧毁了多少个家庭的幸福?这是GMP的悲剧!
从前不久的“齐二药”到现在的“欣弗”,他们都是通过了GMP认证的药品,而他们却又凭借着人们对GMP的信任而戕害生命。对于患者来说,虽然不能完整地说出GMP认证的全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现实却让他们惶惑:GMP认证到底怎么了? GMP认证形同虚设 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调查进展:通过现场检查,初步分析认定,企业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不完整,这有可能是导致药品集中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 据安徽华源公司“问题药”相关知情者透露:生产、使用、管理各环节都可能成为事件诱因。 安徽华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就目前检查的情况看,原因可能是在生产环节出现了违规现象,或者可能是该药品在配方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此前,“欣弗”生产过程中的消毒环节也被怀疑没有严格按照“GMP”的要求去做。 作为一家门类齐全的大型医药化工企业,早在1999年,安徽华源公司就通过了国家GMP认证,同时获得了GMP认证证书。 “GMP”的中文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按照GMP的规定,人员、设备、厂房、技术水平、质量规范、生产线状况等方方面面必须达到一定的软硬件要求才能生产,通过了的企业才有资格生产药品。 专业人士表示,对保证人民安全用药来说,企业能否贯彻执行GMP的规范非常重要,这需要企业重视人员培训和执行细节的管理,单靠国家监管很难保证。 按照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的获得、生产、储存到销售等等环节,都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标准。也就是说,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整套自我监督机制。 有关专家指出,如果安徽华源公司在自我监督机制的任何一个环节能够把好关,都不至于出现目前的问题,要堵住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上的漏洞,必须在强化监管上下一些工夫。 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陈济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科学管理和监控,是药品出现安全问题的一大症结。” 他表示,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内部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尽管这些企业通过了GMP认证,但获得资质后企业并没有按要求进行自控、检查,使得GMP认证形同虚设。按照GMP管理检查要求,原料进厂时要有审批手续,质量监管要发合格证书,生产过程中要进行核对,药品生产出来后还要进行质量检测,销售后还要进行不良反应的跟踪,并留样观察。这一系列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严格把住,才能将不合格药品及假药阻挡于市场之外。 GMP认证为什么在安徽华源公司形同虚设?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入库时,都需要进行抽检,但监测的成本很高,每次可能要上万元,对企业来说负担很重。”业内的一位专业人士说,追逐利益的生产企业便自行省略了认证所要求的许多过程环节。 监管人成了“甩手掌柜” 一旦拥有,别无所求。为何医药企业对于获取GMP认证前后的心态判若两人? “如果华源制药获取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加强后续监管,并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可能就不会出现目前的恶果。”一位业内专家指出,我们现在的监管部门存在一个共性:重审批、轻监管。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要对整个进货、检验、生产出厂以及其后的市场流通作全面监管。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监管只集中在一个点上,企业只要拿到生产许可证,通过GMP认证,就可高枕无忧了。 许多人明确表示,像安徽华源公司这样正规药厂生产的产品,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据央视报道,在一份安徽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6月6日“欣弗”检验报告中显示,本次检查的有效期到2007年4月,而只是抽检。 阜阳市药检所业务室主任武兴建说:“安徽华源公司六七月生产的‘欣弗’,由他们自检合格后投入市场。” 对此,安徽省药监局长刘自林称:“整个GMP的认证就是对企业从生产到质量监控,都有它自身的要求。我们只是监督它符不符合这个标准,有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去执行,也就是说华源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他们自己检验。” 这意味着,从1999年通过了国家GMP认证后,安徽华源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检测都是最后的把关。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在GMP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跟踪检查一次。在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或监督抽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但是,很少听到药监部门在现场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或监督抽查中,严令企业消除隐患的报道。能够获得GMP认证的企业,都是有相当实力的正规企业,但这并不能作为药监部门放松监管的理由。法律有规定,药监部门就应该履行职责。而且,无数事实告诉我们,缺少了监管,任何企业的自觉都是靠不住的。 前不久发生的“齐二药”事件中,假丙二醇直接进入了生产环节,也是违反GMP要求的。这两次接连发生的悲剧,就是最好的证明。 “实际上,药监部门对已下达批文的药品实施监督检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安徽省药监局的一位官员说:“药监部门只对部分诊断试剂(例如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进行成批检测,并且不会每件都去检测。也就是说,监督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强。” “药监部门绝不能认证后就当‘甩手掌柜’,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质量的‘把关人’,事前监管才是最重要的。药监部门本是药品质量和安全的最后担保者,但频频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却让GMP认证和‘国药准字’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一位专家深深叹息。 作者:佚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