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面向内地居民的人民币业务是外资银行始终不能“染指”的一块净土。随着今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大限的逼近,似乎这块净土很快就会失守。但从银监会日前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全面开放似乎并不会如想象中来的那么猛烈,外资银行想要对内地居民全面开展零售业务,不仅需要对现有分行进行改制,
而且仍要受到门槛的管制。
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证实,银监会近日正式出台并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原来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修订。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今后外资银行将不能对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也只能从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业务。在广泛征询外资银行和业内人士的意见之后,该法案的具体条款细则有望近期出台。
避免跨国监管
改制方可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
银监会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将体现4个修订原则:全面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遵循国际监管惯例;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家所熟悉的“××银行××分行”,其含义是注册地在外国的某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若改为独立法人,则成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独资银行,公司则表现为“××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允许外资银行在自由选择商业形态的原则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成为法人银行是外资“全面享有国民待遇”的必要前提条件,即外资银行要想开办对内地居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就要首先对现在直属分行进行全面改制,成为独立的注册法人。
此外,修订稿还指出,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指出,银监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避免跨国监管的需要。因为如果是外资银行的直属分行,出现问题就需要银监会与国外的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监管,合作的难度比较大。但如果是国内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则只需“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对法人单位进行完全监管,避免了跨国监管。而从外资银行自身来看,申请独立法人资格也有利于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避免风险出现时所带来的连带效应。
按级展业
外资银行进入本土的三种渠道
据了解,根据国际比较通行的惯例,一般外资银行进入本土经营可以选择3种渠道:一是设立具有完全控制权的子公司,该公司在本土具有法人资格。二是设立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该机构在本土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土设立的分行直接接受国外总部的管理。第三种方式就是通过与其他机构共同设立合资机购,通过参股参与银行业务。
按照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在东道国本土展业的范围也会相应有所不同。比如根据征询意见稿,第一种外资银行将可以获得最高等级的“国民待遇”,不仅可以开展外币和人民币业务,而且可以面向国内外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而取得第二等级资格的外资银行则只能参与企业人民币业务或个人外币业务,面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可能不能开展。
据悉,目前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共有103家,在我国设有法人机构的只有14家,其中7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而根据银监会对合资银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母行控股51%以上,且更常见的是由母行100%控股的子行。目前国内的合资银行数量有限,并承载了金融改革试验田的作用。而面对不同的展业方式,外资银行也将面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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