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严查6类收费为的哥的姐减负 不得向的士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9:28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从本月起的一段时间内,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将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6类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各地通过“12358”举报电话和其他形式举报的案件,将在第一时间组织检查,并做到一查到底,件件有回音。
严查6类收费 据悉,检查将由省发改委统一部署,各州、市发改委负责具体实施,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将根据检查进展情况,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所发生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的各种收费行为,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5年以前。 检查重点内容包括6项: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自行出台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二、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三、有关部门继续向出租汽车企业或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四、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要求取消的以下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收费: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五、有关部门或协会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出租汽车司机强行摊派或收取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的行为;六、出租汽车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为的哥的姐减负 谈到此次检查的意义时,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解释道: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让我省的出租车司机们切实减负。 据悉,今年上半年,国家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政策,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也采取适当提高出租车运价水平、加收燃油附加、减免行政性收费及给予临时性补贴等多种方式疏导油价提高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我省的昆明等州市把“减负”工作做在了前面,但少数地区仍可能存在收费问题,因此本次检查将展开全方位摸底调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查到底。 韩健 (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