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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表示:交强险三者险“各赔各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09:5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任国庆)交强险实施后的过渡期,旧商业三者险如何与之衔接?发生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在交强险与旧商业三者险保单并存时期,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互不排斥。困扰保险公司和车主一月之久的交强险最大分歧终得化解。

  据新华网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
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过渡期遭遇赔付尴尬

  交强险实施一个多月来遇到的最大尴尬,就是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没投保交强险(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发生碰撞的理赔案,出现了“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

  举例来说,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赔付,有责最高赔2000元的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买的是商业三者险,按照“有责赔付”原则,其如果无责的话,就不需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就会不一样,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曹阳认为,今年7月1日前投保并生效的旧商业险保单,其保障期限将延续到明年6月30日止,到那时,这种尴尬情况将自然解决,因为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

  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明确表示:交强险三者险“各赔各的”

  图:在交强险与旧商业三者险保单并存时期,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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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第一案”双方和解

  据报道,轰动一时的北京“交强险第一案”,日前最终以双方和解的结局落下帷幕。

  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在事故中沈某并无责任,按照新实行的“交强险”条例,采用“无责赔偿”原则(即没有责任也必须赔偿行人)。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合同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车主有责任才会赔付。于是,沈某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布,原告沈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满足了其提出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最终虽然同意按照“交强险”标准赔付,但并不认同过渡期中的“第三者险”就等同于“交强险”,因为“第三者险”的保费只有600多元,而“交强险”的保费要1000多元,保险公司这种让步暗藏了诸多无奈。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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