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规定了8项条件
新快报讯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下达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宣布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必须满足8项条件
《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门槛作出了规定。其中,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机构规定了8项条件,包括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内没有受过重大处罚的记录等等。
《办法》同时还对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并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
严重违规吊销许可证
如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目前全国已经有保险公司79家,其中外资财寿险公司38家。
图:对保险公司境外机构的投资行为,银监会有严格规定。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