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理财产品名称应避免诱惑性误导性称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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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20:50 中国新闻网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国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理财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由此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八日电(记者赵建华)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业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中国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理财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由此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为此,银监会今天发出提示说,理财产品的名称应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银监会称,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风险特征的权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在营销过程中,商业银行不能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银监会称,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纠正或停止。 银监会还指出,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避免理财业务的不公平竞争,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