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部门上半年处罚190家次 撤换高管30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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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20:24 新华网 | |||||||||||
保险监管部门上半年实施行政处罚190家次责令撤换高管30人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毛晓梅)保监会28日公布了上半年各地方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数据显示,1-6月,保监会各保监局共对187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
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30人,同比增加114.29%;罚款772.02万元,同比增加66.16%;吊销许可证2项,同比持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项;警告58家机构和58人。 上半年,各保监局还对230家机构及个人实施了259家次的其他监管措施。其中监管谈话191次,下达监管意见书87份,通报批评8家次,取消任职资格1人次。 保监会对上半年190家次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分析,认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问题突出”,其主要表现为: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等手段变相降费;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擅自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费率;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变相下调承保费率等。 保监会还认为,“团险业务管理亟待加强”。一是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二是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方式,给予投保单位或经办人不正当利益;三是业务管理混乱,如超龄承保,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合同要素不全,业务档案不实。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范围得到了再次拓展。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首次被纳入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据了解,这是保监会继2003年将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纳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后,第二次拓展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早在2003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中,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首次被纳入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 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显示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条件相对宽松,但高管人员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则要受到严格的处罚。 新《规定》表示,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