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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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5:24 中国新闻网 | |||||||||||
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
中新网7月24日电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意见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还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放、销售等连续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