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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0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两个小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第一大股东被列为第三人。昨日,记者证实,成华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于近期开庭。据悉,该案是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成都首例小股东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新类型案件,而以前的《公司法》并没赋予股东这项权利。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是四川某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四川某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被告是四川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

  科技公司和电信公司诉称,1997年7月,科技公司出资700万元、电信公司出资300万元,共同设立了通信公司。2001年,通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吸收四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作为该公司新股东,并进行增资。电子公司后出资数千万元。通信公司增资后,电子公司持有近70%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余下股份分别由科技公司和电信公司占有。

  经营过程中,3股东意见产生分歧。两原告称,公司后来亏损严重。2005年8月,通信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公司解散清算决议,但因种种原因,清算工作没能开展。同年10月,通信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电子公司作为公司大股东,突然提出终止清算,继续经营。科技公司、电信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因分歧最终没能达成统一,科技公司、电信公司将通信公司起诉到成华法院,请求法院按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散清算通信公司;电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东昨日告诉记者,新《公司法》尽管规定小股东有起诉解散公司的权利,两个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如果能得到法院支持,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在,其利益会遭到重大损失;否则,其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黄庆锋 赵倩

  相关法律条文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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