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在美上市面临人事成本双重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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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4:17 经济参考报 | |||||||||||
美国证券市场曾经是中国企业青睐的融资热土。新华社/路透 两年前,美国电信巨头朗讯科技公司“闪电解雇”了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营销官和首席财务官,就是因为其中国分公司发生了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今年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230家外国公司和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其中包括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都必须执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该法要求上市公司经营控制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进行更严格的自我约束,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在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重刑,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虽然美国刑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在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高管,但一旦出现财务丑闻,在投资者和董事会的强大压力下,中国企业高管被迫“下野”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据介绍,404条款规定在美国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据悉,2004年曾在美遭遇集体诉讼的中国人寿已经启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404项目”。鉴于自身无足够经验,因而外聘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工作,同时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由此将向两大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高昂的服务费用。 2001年安然等会计造假丑闻曝光后,美国参、众两院迅速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 正是因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美国本土以外的公司严厉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体诉讼风险,很多海外公司开始远离美国这块往日的融资热土。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说:“对任何有意进入这一市场的国际公司而言,对集体诉讼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忧虑,无疑是一种负面影响。美国在吸引海外企业上市方面,正在失去吸引力。” 该法出台后,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了。中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作为6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在一开始就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考虑。 不仅如此,很多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不堪“守法”成本的重负,正在考虑退市。法国Marzars公司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欧洲公司中,竟有高达17%的公司表示考虑从美国退市,以避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羁绊。 对交易所而言,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吸引全球优质企业IPO的能力和股票交易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公司今年以来不惜重金分别到欧洲收购泛欧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份,以绕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监管范围,对冲本土市场“失血”的风险。 美国国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汤姆·费尼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允许对占美国上市公司数量80%比重的大多数小型上市公司免除404条款。他说,如果不进行改革,伦敦和卢森堡的股票交易市场将超过美国,资本将大量地从美国外逃。 本报驻纽约记者 卢怀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