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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改变盈利模式(附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7:00 每日新报

  

融资融券改变盈利模式(附图)

  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扬帆启航。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述两个规章自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推出已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其实,融资融券并非新鲜事物,老股民对此也不陌生。十年前大户透支炒股的情形恐怕多数人都能清楚地记得,当时不少人寻求证券公司的透支服务,1996年透支炒股被禁。

  操作模式将改变

  在目前背景下,投资者只能单方面的做多才能够获得投资收益。但一旦融券业务开闸,那么,投资者如果看空某大市值股票的未来股价走势,就可以融券抛空,这样一旦此股在未来果真下跌,那么,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就是扣除费用后的价格差,由此可见,做空也可以获得投资收益。江苏天鼎分析师秦洪对此举例说明。

  比如说甲投资者经过充分研究后,发现C股(根据《办法》可以融券的品种)的价值高估,在未来三个月内有望回归内在价值,那么,甲投资者可以与创新类券商签署融券协议,向此券商借取C股股票若干且抛售。如果在未来三个月内,C股股价果真大跌,那么,甲投资者就可以在大跌后的股价位置买同样数量的C股归还券商,C股的股票价格差在扣除费用之后,就是投资收益。反之,如果C股股价不跌反涨,那就是亏损。但不管怎样,这意味着《办法》出台且实施后,投资者的盈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而且,以往投资者的盈利基数主要是自有资金或对应的市值,但是在融资融券办法出台后,可以放大自有资金或对应的市值。比如说乙投资者有自有资金或市值约100万元,在获得融资融券资格后,经过研究发现D股的股价有进一步上涨的空间,可以100万元资金或市值进行抵押,再融资50万元买入D股,这样就持有150万元的市值。如果未来D股果真上涨10%,那么,盈利就是15万元(当然,要扣除相关费用)。但如果不融资,D股上涨10%,盈利只有10万元,如此来看,投资者的盈利模式的确发生了巨大改变。但相对应的是,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因为,一旦D股未来股价不涨反而下跌10%,那么,在不融资的情况下,只损失10万元,但融资之后,就损失15万元,如

  果考虑融资费用,损失更高。

  散户不宜过于融资融券

  对于可能的标的证券,武汉新兰德分析师余凯以此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选择标准来选取,即:流通股本大于2亿股;流通市值大于9.5亿元;6个月日均换手率大于2.95%;3个月最大振幅小于70%;1季度全部股东人数大于5000人;前10名流通股东持股不超过50%等。其中的G天津港、G包钢、G西煤、G盐田港、G江汽等大盘蓝筹股的可能性较大。

  很显然,证券交易所确定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其目的是控制融资融券中的各类风险,标的证券应限制在基本面好、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强且股价难以被操纵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品种范围内。交易所会考虑流通量、波动性、流动性、集中度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在试点初期,选择标准会严一些,范围会窄一些,可能从上证50指数成分股、深证100指数成分股及基金作为融资交易品种,以ETF基金等作为融券交易品种。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如股票最高不超过70%;ETF基金最高不超过90%;国债最高不超过95%等。

  在担保品方面,此前曾在业内征求意见的《上证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有三类:一是现金,二是挂牌的基金和债券,三是满足以下条件的股票: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0.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0.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已经股改、非ST股等多项要求。

  标的证券受关注

  融资融券虽然扩大了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或者投机的机会,但如果投资失误,则相应的保证金与担保物也会因之由证券公司处理。试想一下,如果一名投资者的投资预测是正确的话,自然可以用收益的一部分来支付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与交易费用;而如果投资预测失误的话,本来就是一名没有足够资金的普通投资者,只能自己筹借资金去偿还证券公司,而如果不能筹借到资金,则这名投资者将背上更沉重的债务。因此,对于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所带给投资者的风险或许比收益更大。

  另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正如中国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所表述的,融资融券机制虽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但这种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放大亏损的业务,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则必然会有较大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如果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因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应当尽可能从自身的实力出发来控制投资总额。

  本版撰文新报记者王伟本版摄影新报记者王健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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