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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制度缺陷构筑黑金帝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7:56 经济参考报

  

利用制度缺陷构筑黑金帝国

图中为国洪起(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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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透视

  他集“金融大盗”、“白领黑社会”、“黑金大鳄”等诸多称谓于一身;

  他是大陆资本市场上有名的神秘人物,尽管他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他在香港和内地掌控50家公司,据称庞大的资本王国资产高达80亿元;

  他就是现年48岁的国洪起。

  6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该案的一审判决不像此前人们预测的最高无期徒刑那么重,但是,对国洪起构筑“黑金帝国”过程中种种违规乃至不法行为的清算已经开始……

  祸起“宁禄投资” 三省警方协调侦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洪起案件”涉及山东、广东、江苏等多个省份。而直接导致被国内媒体称为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的,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亿元资金被骗。

  2004年3月1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向江苏省公安厅报案称: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赛思公司)与国洪起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国洪起勾结协议的履行监管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证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将“宁禄投资”在西华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的国债进行回购,并将回购资金全部抽走。国洪起用于置换“宁禄投资”资产的3亿元资金在当天就从“宁禄投资”账户上被取出。

  2004年3月12日,江苏省公安厅以赛克赛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国洪起、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原负责人吴克夫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先后以涉嫌贷款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等罪名,对国洪起、吴克夫等犯罪嫌疑人,以及国洪起控制的有关公司立案侦查。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江苏、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已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国洪起、吴克夫、国洪起的弟弟国红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对另11名涉案人员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同时,三省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了国洪起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资产及账户。据专案组资产处置组统计,其中涉及资金5432万元、国债市值2.0531亿元、股票市值2476万元、房产16处、股权4.17亿元、机动车10辆。

  2004年4月至11月间,公安部经侦局3次召开涉案省份“国洪起案件”侦查工作协调会,会上明确了案件由江苏主办,山东、广东两省办案部门在“国洪起案件”专案组的统一协调下,对相关案件做好侦办工作,待侦查终结后,一并交江苏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

  “白领黑社会”内外勾结 合同诈骗3亿元巨款

  据称,国洪起早年从事股票和国债交易,曾获得过很大成功。早在2001年以前,他就在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名气。2001年5月股市大跌之前,他闻出风声,即把资金陆续撤出股市,转向投资国债。

  “宁禄投资”原系委托深圳某投资顾问公司理财,委托本金是4.47亿元,其中3亿元系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1.47亿元系企业间借款。由于坐庄失误,到2001年9月初,“宁禄投资”已亏损5135.96万元。而“宁禄投资”的母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当时正筹备上市,为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申请上市条件,“宁禄投资”急于弥补此项亏损。同时,1.47亿元的企业间借款加利息,从当年11月开始陆续进入偿还期,也需要及时腾出资金。

  此时,“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与国洪起配偶孙某的大姐熟悉。2001年8月底,孙某因病手术住院,9月初陈某与孙某的大姐到北京探视孙某,借此机会与国洪起相识,便向国洪起咨询股市的未来走向以及理财的成功经验,同时向国洪起介绍了委托深圳公司炒股亏损的情况。国洪起向陈介绍了市场通行的委托理财方式等。之后,“宁禄投资”便向国洪起抛出绣球:请国洪起理财。

  10月7日,国洪起指派弟弟国红新赶到南京,与“宁禄投资”签订了理财协议。该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市值2.95亿元的股票和1.0038亿元现金,并承担“宁禄投资”融资1.47亿元的权利义务。“宁禄投资”账户3亿元置换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并委托赛克赛思公司管理3年,赛克赛思公司支付9%的年收益。协议规定,委托管理的资金不得转移、担保和质押,并在山东九九公司账户上购买1亿元国债作为担保。

  此后,国洪起与时任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总经理的吴克夫联手玩起所谓“委托理财”的勾当,骗取了“宁禄投资”3亿元资金。一方面将大部分股票在下跌情况下卖出变现,亏损6256万元,最后将约1.85亿元资产流向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账户。一方面国洪起为掩盖事实,指使吴克夫等人在“宁禄投资”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账户内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用于购买国债、回购,其时“宁禄投资”账户上形成3.1亿元被质押的国债。在此期间,“宁禄投资”多次派人去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查询资产真实情况,国洪起指使吴克夫等人隐瞒国债被质押的事实,致使其继续被骗。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广东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发,国洪起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出现问题,停止了支付“宁禄投资”的收益,至此给“宁禄投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审激辩“罪与非罪” 法官:证据确凿罪不可赦

  3月15日,“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开庭。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宁禄投资”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东证券融资方式向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东证券的融资及向广东证券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账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账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东证券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此外,“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东证券主张权利,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东证券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无锡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账单,致使“宁禄投资”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账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赛克赛思公司相关资产,赛克赛思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归还“宁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对赛克赛思公司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金融第一骗”受审 制度设计反思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特大合同诈骗案受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白领黑势力”的热议。业内人士表示,国洪起的骗术是利用制度缺陷,犯罪领域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等行业。其聚敛钱财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据介绍,国洪起之所以能够进行超额国债回购,跟国债实行二级拨款是分不开的。交易所本以为各个证券公司肯定会对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但一些证券公司里的内部人员可能出卖公司。以往的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国债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过循环操作延迟案发时间,降低了被发现的可能。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包文彬认为,近几年来,我国股市的长期下挫及国债的暴跌,与国债回购中出现的问题有密切关系。相当多的国债回购是违规运作的,除了用委托理财方式进行回购外,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更有券商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到市场上去回购取得资金,有的还用滚动式操作来获得资金。

  数年前,中国证监会对国债回购进行摸底调查,暴露出当时国债市场的违规回购规模为200亿元左右。正是在这次摸底后,证券界有关各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开始考虑针对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违规行为,进行制度层面的补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今年2月初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这一变革消除了原来债券质押的模糊空间,从机制上防范了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风险。

  新的国债回购制度于2006年5月8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从不同方面对这一市场痼疾进行全方位整治。

  南京大学金融系教授杜亚斌表示,金融监管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严厉的得罪部分既得利益者的监管,一种是松散的存在大量风险和漏洞的监管。当前,导致金融大盗乘虚而入,蚕食侵吞人民财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过于松散,而造成的损失最终由政府埋单。

  杜亚斌建议:“必须促进金融法制化进程,确定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和法制化进程时间表,广为宣传,让广大投资者都知道,依靠强大的社会舆论和政府的公信力来担保,加快法制化建设。否则,监管松散,法制缺失,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多次失望后,他们便会退出金融市场。最终,合格的融资者也会受到牵连。”

  本报记者:姜涛 王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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