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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品企业鸣警钟 主管部门令严查安全隐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1:55 中国新闻网

  

民用爆炸品企业鸣警钟主管部门令严查安全隐患

  资料图片中新社发 陈晓根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电(记者金果林)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与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急令各地吸取上周五安徽省

马鞍山市当涂县发生的特大炸药爆炸事故教训,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月十六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盾安化工集团公司粉状乳化炸药制药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十四人死亡,两人失踪,三人重伤,二十一人轻伤。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这起事故是继山东招远“四·一”事故后,今年内发生的又一次特大民爆生产企业

安全事故,伤亡十分惨重。

  据悉,这一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人高度重视,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展开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和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之中。

  国家安监总局、国防科工委就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包括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压缩危险作业场所人员、整治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做好企业电子监控设施安装的落实工作。并提出要加大对事故单位的惩处力度,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必须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停产整改;对发生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必须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停产整改,属于企业因“两超”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线不得恢复;发生死亡超过二十人的特大事故的单位要吊销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两大主管部门还决定立即开展民爆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在整改验收前,企业不得擅自恢复危险品生产作业。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一律不得违规延长生产时间,避免因机器设备长期运转摩擦生热而引发爆炸事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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