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2006年4月26日,在连云港港口危险品库区,两名消防队员正在紧急架起高压水龙头向“燃起熊熊大火”的储有2500立方米的冰醋酸储罐喷射灭火降温。当日,为检验港口消防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连云港港公安局消防大队和中化上海公司连云港储罐站联合举行了消防演习。中新社发 陈立东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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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烟台五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周音)中国交通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这项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出台,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记者今日从在烟台召开的中国港口安全暨港口保安工作会议上获悉,交通部专门配套出台了《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了收取和使用的相关事宜,即:集装箱二十元人民币一个标准箱,散货零点五元一吨。
据了解,中国各港口近二年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配备港口保安的设施、设备,加强港口保安队伍的建设,进行港口保安演练演习,使港口管理和经营成本大大提高。为了适当弥补这一成本开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交通部决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交通部表示,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实施后,各港口企业收到的保安费应当专项用于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不得挪做他用,更不能做成企业收益只进不出。应做到应收尽收,合理使用。
交通部强调,绝不允许任何港口企业随便减免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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