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6月起药品广告须规范使用药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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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21: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冯晓芳 齐中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完) 新华网南昌4月2电(记者李美娟)一则多次违法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在送审时“素面朝天”,只有几百字,但在刊发时却“浓妆艳抹”占了报纸近半个版面。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士给记者分析了虚假药品广告是如何“出炉”并泛滥成灾的。 那么,谁在为违法广告的“变脸”推波助澜?审批、监督部门对整治虚假广告又应该有什么样的作为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2005年第六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2005年11~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72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为6472次,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88.7%;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15次,占总数的9.8%;禁止发布广告的111次,占总数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