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业成本免征个税,广东8万多营销员受惠
■新快报记者任国庆唐松风
对于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人员来说,今后的税负将减轻很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从6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将进行调整,展业成本(开展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
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广东共有保险营销员86040人,其中,寿险公司营销员74144人,产险公司营销员11896人。此次税负调整,上述8万多名营销员都将受惠。
大多数营销员可减负20-35%
按照现行的征税方法,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再扣除25%的展业(开展保险业务)成本,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此次调整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这一部分没有变化,但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减扣掉(原来的展业成本比例为25%),再按照相关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在本次调整前后,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比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记者获悉,目前绝大多数的保险营销员每月佣金收入都在2000-3000元,所以,大部分营销员的个税负担都将减少20-35%。
右图:目前保险业务员越来越难招,税负过重是一个原因。
广东有8万多营销员受惠
记者获悉,关于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计税,此前各地税务部门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会有一些差异。
按照广州现行的规定,广州市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首先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5000元,适用税率约为5.5%);然后,在减掉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基础上,再扣除25%的成本费用,余额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新政策出台后,广州市的新旧政策如何衔接,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尚未收到相关通知,所以暂不方便表态。因此,在假设目前执行的其它征收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下面附表所列的几种收入类别,来说明营销员在政策调整前后的税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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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数约147万人,全年的佣金收入为210.14亿元,平均每个营销员的年佣金收入为1.4316万元。也就是说,他们人均月薪刚过千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保险营销员一般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如果再加上交通费、通讯费等,展业成本比较高。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相对更重。
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保监会有也表示,税收负担过重,增加了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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