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如何构建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8:58 新京报

  “中国反洗钱的立法有以下特点:中国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同与非趋同并存;重惩治洗钱的刑事立法与轻预防洗钱的行政立法并存。

  从加强中国反洗钱立法和完善有关措施的角度看,今后应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具体来看,中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增加。首先是要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其次,进一步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第三,增加相关罪名,扩大洗钱罪的外延。最后,需要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中国已高度重视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以切断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中的资金转移链条。(4月26日《新京报》)

  中国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同与非趋同并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中国从未出现过的大规模的洗钱犯罪活动现在开始日益突出,为了遏制这一犯罪活动,中国政府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除了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外,近年来主要是重视采取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的法律框架。

  中国反洗钱的立法有以下特点:一是中国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同与非趋同并存。趋同表现在立法形式、内容上的趋同(如洗钱对象范围的扩大)。非趋同则表现在洗钱的对象范围、行为方式尚未达到国际规范的宽范性要求,预防和管制洗钱的行政法规、规章方面距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四原则”尚有差距,如中国在洗钱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义务去了解别人收益的性质,使得犯罪主观方面可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二是重惩治洗钱的刑事立法与轻预防洗钱的行政立法并存。我国在预防洗钱的行政性法规、规章方面,至今尚无一部全面的单行规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洗钱行为明确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也能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限制洗钱活动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有效性大打折扣。

  总的来看,目前中国反洗钱法制还不够完善,经验也还不足。即便在上述己出台的法律、规章中,一些规定也只是与预防洗钱有关联或有影响,而不是专门或直接针对预防洗钱而设定的,以致中国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总体仍处于比较薄弱和滞后的局面。

  构建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从加强中国反洗钱立法和完善有关措施的角度看,今后应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面上的,建议制定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这个单行的反洗钱法,应当能够覆盖银行、信托、投资、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领域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同时也应包括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经营主体和个人,从而建立起一道预防洗钱的“长城”,改变目前反洗钱立法面临的缺憾。

  同时,也便于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实施反洗钱监管和各类金融机构正确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

  第二个层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

  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另外,在这个层面上,各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反洗钱的业务操作规程。

  增加相关罪名,扩大洗钱罪的外延

  具体来看,中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增加。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

  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进一步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近几年出现了大量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经济犯罪。这些犯罪的隐秘性较高,不易被发现,而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的手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

  增加相关罪名,扩大洗钱罪的外延。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一切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行为,如逃税、诈骗、

贪污受贿、抢劫等犯罪,规定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隐藏等都属洗钱罪的范畴。

  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于敢冒杀头的危险,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建议将洗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为了确保在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中各项金融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建议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增加相关的洗钱犯罪罪名,并加大惩罚力度。如规定明知涉及金融交易的财产是特定的非法行为所得,实施或企图实施事实上涉及特定非法行为所得的金融交易,构成非法金融交易罪;规定明知将从特定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并超过一定数额的财产,与金融机构进行货币交易或者商业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规定任何违反现金交易申报规定,不报、假报信息或故意规避申报的行为,构成妨害交易申报规定罪。对违反上述罪名的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刑事惩罚。建议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在附加刑方面,建议将罚金规定为非法收益所得的50%以上2倍以下。

  □张红地(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