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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相机中国销售竟称"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8:28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4月6日电(董学清邓卫华孙君成)一家日资企业的产品用户手册,连日来在济南引起轩然大波,在这份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里,“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字眼赫然入目。

  马明晨是济南一家银行的员工。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反而不敢用这款相机了。

富士相机中国销售竟称"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富士F11

数码相机

  原来,用户手册的“重要信息”栏中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愤怒的则是“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字眼。“中国消费者在自己的国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这未免太霸道了。”

  马明晨决定就此讨一个说法。在与负责这一相机业务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正面接触之前,马明晨专程向记者说明了这一事件的原委。

  记者就此与富士中国取得了联系。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很快给记者发来“郑重声明”,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但专家对此并不认同。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武长海说,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即使这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是一条没有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加于消费者头上的霸王条款。因而,富士此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约定中国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须服从格式合同中已约定的外国法律,那么该约定无效。(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际知名的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四年前与浙江温州一家企业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富士”商标之争。4日,从浙江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获悉,这起商标恩怨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作出裁定:日本“富士”提出的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浙江焕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标核准注册。

  2月6日,从富士(中国)公司传出消息,富士很快就要在影像解决方案部门大举裁员,约有5000人将被解雇,裁撤的对象几乎都是目前从事胶卷、相纸等照片感光材料业务的相关人员。

  呈交给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密函称,为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背后支持的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多年来一直支持不法商人向中国市场大肆进行走私活动,同时千方百计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富士公司多年来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国内感光材料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05年,由索尼的问题CCD掀起的DC大事件似乎已经平息。佳能、

尼康、索尼、富士、理光、
奥林巴斯
、柯尼卡这些品牌在中国市场也已经逐渐恢复了昔日的繁荣。然而,3月14日,日本照相机生产商奥林巴斯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宣布,召回该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有缺陷的120万部35毫米胶卷照相机。召回原因是这批相机闪光电路存在过热缺陷,易导致相机开启时过热并产生烟雾,并有可能因此烧毁。这则报道,又唤起了人们对DC事件的回忆,也使人们将怀疑的目光聚焦到了风靡全球的“日本制造”之上。

  ·近年来部分被曝质量问题的日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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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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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综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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