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人大代表钟启权提出修改《产品质量法》 加大处罚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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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7: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钟启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钟启权指出,《产品质量法》需要尽快修改。 十多年来,《产品质量法》对打击产品质量违法,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假冒伪劣产品依然屡禁不止。钟启权代表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在执法实践中,《产品质量法》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所以很有必要尽快修改和完善这部法律。 钟启权代表以建筑材料为例指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但是这部法律中却没有规定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对不合格建筑材料等的处理。这就是说,追究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责任的法律依据在《建筑法》里,但对这部分产品的质量要求却在《产品质量法》里,这就给执法带来不便。 钟启权代表认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产品质量法》缺乏相关规定,使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现在,执法部门发现,开发商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后,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但怎么处理这些建材?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其结果是,这些不合格产品很容易再次流入市场,继续违法使用。 对此,钟启权代表建议,在修改和完善《产品质量法》时,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要增强。 作者:韩维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