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评:“霸王条款”凭啥霸气十足?(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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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11:01 新华网 | |||||||||||
·新华时评: 开发商钻法律空子
(条款)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开发商在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每天30元罚款给业主。业主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开发商。 (代表委员之声)李志斌代表:我们提出建设诚信社会,政府要对消费领域的强制交易行为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打击力度。 (回应)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说,一些开发商钻了法律不完善的空子,利用自身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不合理的内容,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 是防“偷水”还是“鼓励浪费” (条款)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代表委员之声)曹大正代表: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相违背。 (回应)当地物价局袁科长说,这项规定在当地已经实行13年,为的是防止居民“偷水”。用户一般情况下正常用水每个月不会少于6吨。 车险捆绑销售:强迫就是违法 (条款)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代表委员之声)王有德代表:保险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可以建议消费者同时购买什么险种,但绝对不能强迫。否则,就是违法。 (回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很快就要出台,届时将不会允许保险公司的强制捆绑出售行为。 “垄断行业不怕吓走顾客” (条款)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 (代表委员之声)方廷钰委员:目前,消费者对于电信行业的投诉很多,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业具有垄断性质,他们不怕吓走顾客。 (回应)信息产业部新闻处处长王立健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内容,与我们调查得到的事实有出入。我们正在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 不能“只收费不作为” (条款)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 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代表委员之声)陈舒代表:像此类丢车情况出现,如果按照场地出租“看管”责任来看,物业公司虽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但也不能全部免责;如果是“保管”责任,赔偿可能还要高。 (回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如果这个物业公司列出此类条款,那么肯定不对。现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我们相信这样的物业公司条款的出现,也是个别现象。 特殊商品能不能退换 (条款)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代表委员之声)方廷钰委员:珠宝首饰是贵重物品,如果确定是假劣产品,纯白金变K金,买一级品变成二级品,通过检测应该退换,商家还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回应)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室周军先生说,珠宝玉石如果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一律不退换,肯定是不对的。 衣物洗涤毁损赔多少 (条款)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代表委员之声)李根代表:目前,由于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单位是消费者协会和洗染业行业协会,法院在审理纠纷时无法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在产生纠纷后的举证责任方面,更是空白,消费者在遭遇此类纠纷时难以处理。 (回应)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秘书长汪学仁说,中消协列举的这条规定不能代表我们洗染行业的现状。当然,也不能排除在个别小店或者非会员企业存在这种不合理情况。 发生事故商场怎能“拒不负责” (条款)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代表委员之声)郭松海委员:既然提供服务,就应对服务项目的安全负责。万一发生安全事故,商场当然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哪能“拒不负责”? (回应)北京西单商场现场管理办公室:既然是商场在商场经营场地范围内主动提供的服务,那么商场就要对服务设施的安全性能等负责。商场这样做的一个目的可能是为了提醒家长要看管好孩子,但并不能因此就推掉商场本身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模糊赔偿对象 意在规避责任 (条款)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代表委员之声)汪春兰代表:美容院的这一“告示”,其实际属于模糊赔偿对象,意在规避法律责任,增加受害者的维权难度。出了问题,美容院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 (回应)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秘书长张健康说,此案例属医疗美容范畴,应由医政部门负责管理,我们不便发表看法。生活美容出现人身伤害的概论极低,多数美容院也没有购买这种保险。 “赔一个胶卷肯定不行” (条款)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代表委员之声)华岩代表:很多胶卷对消费者本身有重要意义,如结婚照,再如专程去西藏拍的风光、民俗照,前者不可再现,后者成本很高,冲洗店遗失、损坏了,赔一个胶卷肯定不行,还应当对拍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精神的损失进行补偿。 (回应)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人士认为,照相馆的这种做法明显不合适。鉴于胶卷内记录的影象的价值不好界定,最好借鉴邮寄包裹时保价的办法,这也是督促冲洗店重视这个问题。(完)(策划:贺劲松、赵承。采写:张建平、张旭东、杜宇、牛纪伟、熊言豪、孙玉波、张晓松、齐中熙、谢登科、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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