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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回应中消协不平等条款评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8:21 扬子晚报

  中消协组织开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评出了20条候选条目。“银行卡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等银保条款占据了其中的四个席位。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正日益临近。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与百姓生活密切程度的提高,金融维权的呼声也开始再度高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尤其引人注目。记者注意到,在20条候选条目中,“
银行卡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等银保条款占据了其中的四个席位。分别如下:

  1、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2、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

  3、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4、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上榜”条款

   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

  [上榜缘由]: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能力、有责任为遗失卡的客户提供风险保障。而该银行却以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申请注销后45天内,继续承担注销卡产生的全部风险,完全站在银行的立场,为银行推脱风险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此规定显失公平。

  [回应]我省一家银行的老员工介绍,这条规则一直存在,是针对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而非借记卡。他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借记卡不支持透支,一旦消费者要挂失或者销户,银行立刻就可以查到卡的余额等情况,进行止付。不过信用卡因为可以透支消费,且存有免息还款期,一般这个期限都长达四五十天。持卡人在挂失或者销户信用卡时,此前产生的账单银行并不一定立刻可以查到。因此预留了45天的“缓冲期”。不过,记者也了解到,这条“规则”并非普遍规则,像工行等行就规定,只要客户申请销卡成功,即时生效。

  “上榜”条款

  代缴费被强行“拉客”

  [上榜缘由]:现金缴费应该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银行长期以来认可的合理合法的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回应]现在,除了很少的几家银行和一些银行很少的网点,仍然表示还愿意接受现金缴费外,多数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明确表态:如果缴费,必须办理该行的银行卡代扣。“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我们能理解消费者的‘不平’。”一家银行的负责人坦言,但站在银行的角度,用现金缴费和用银行委托代扣事实上存在很大区别:要知道,银行在跟供电局等公关事业单位签约的时候,也只是讲要开通代替他们收费的业务,并没有许诺一定接受现金收费,银行毕竟只是中介机构;另外,如果客户到柜面进行现金缴费,柜面收取到现金,就必须当时把这笔钱划给供电局或者其它公共事业单位,如果当时好多家银行都在进行类似业务,线路就非常紧张,类似等公共汽车排队一样,每笔业务要耗时5分钟左右,那么既影响银行效率,也耽误后面客户的时间。但用银行卡委托代扣就不一样了。当客户把当月的钱存进银行卡时,是进入银行自己的系统,不必立刻划转,等到晚上柜面下班了,银行再进行一次性的批处理,把好多张卡的资金划转到公共事业单位。“这有点类似批发和零售的关系,我们真是出于双方效率的考虑,不能算我们是霸王条款。”这位人士委屈地说。

  “上榜”条款

  附加险与三责险捆绑销售

  [上榜缘由]这是典型的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产品的霸王条款。国家虽然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故意把其他险种与三责险捆绑销售。

  [回应]记者昨从南京多家财产险公司了解到,对于这条不幸上榜的条款,大家同声否认。“我们绝不会这样。”天安财产险江苏分公司人士表示,第三者责任险不仅可以单独购买,而且还可以按照额度“自由”购买。另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也指出,估计这些个案只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的极端个例,希望中消协以后不要将类似这样极个性的东西上升到共性层面。

  “上榜”条款

  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上榜缘由]既然保费计息,退费也应该计息。专家认为,如果是投保人主观故意把年龄写错,退费无息还可以考虑;但如果是因为代理人的误导等原因造成了投保人写错年龄,退费也是应该计息的——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一些条款细节上算计消费者,而是应该努力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

  [回应] “还真是这样的。”昨日,在记者的提醒下,不少保险公司业务员“意外”发现自己公司的意外险合同里真的规定,如果投保人将26岁报成28岁,即多交保费的话,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多余保费;而如果投保人将28岁报成26岁,那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投保人连本带息交上差额。对于这条被评为“霸王”条款的规定,记者注意到,一些保险公司表现出“回避”,支吾回答说“原因不知”,而另一些公司的回答则“剑指”中消协:由于受代理人误导等原因,投保人将自己的年龄报大,这种可能微乎其微,因为大家都清楚,同样的保障,年龄越大,保费交得也就越多。

    本报记者 马燕 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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