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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候选条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9:33 法制日报

  1.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商场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商场依法应承担“三包”责任。

  2.药品

  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商家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

  3.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4.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点评:此店堂声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

  5.《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点评: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6.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经营者以此条款减免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属无效条款。

  7.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经营者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该条款无效。

  8.《某移动电话入网协议》规定:乙方(消费者)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并机或被盗用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该协议推卸、减少或免除自己应尽的保障服务安全的责任,不公平、不合理。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年×月×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点评:这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0.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点评:此规定显失公平、与法无据。

  11.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费。

  点评:此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2.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点评:该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原则和规定,是典型的强制搭售。

  1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点评:保险公司这一双重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14.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

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点评:这一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削减自己的责任,有失公平、公正。

  15.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点评:屋顶、外墙使用权依法应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强行占有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16.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

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该免责条款无效。

  17.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点评:自来水公司自定最低用水量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18.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点评: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该声明是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19.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点评: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20.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即使美容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消费者对保险的险种、标的等情况也不知晓,更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该告示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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