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机票燃油附加费延长征收 延至何时另行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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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17: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 林红梅)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决定延长将于3月31日到期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征收期限,收取标准暂时不变。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油价居高不下,国家 他表示,此政策延续到何时,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将根据油价变动的情况另行通知。(完) 国家继续延长民航燃油附加执行期限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了解到,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文件,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这次延 长没有设定具体期限。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5年11月23日:民航总局第一次发文通知 延长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1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收取标准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