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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严查商场“进场费”欠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9:3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任国庆通讯员惠霞敏虹王凌媛媛)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促销费、上架费及管理费等费用,长期以来都是商场或超市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近日的一次税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百货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未能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据了解,广州地税对近日越秀区内某百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厂家
收取了管理费、广告费、促销费、周年店庆费、熨裤费及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统称“进场费”)共计3000多万元,减去支付给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1200多万元后,按差额计缴了营业税。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立即要求该百货公司就收取的“进场费”全额补缴税费7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万元。

  广州地税有关人士介绍,根据200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按照不同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如果商业企业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平销返利性质的费用,则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广州地税严查商场“进场费”欠税

  据该人士介绍,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商业企业和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来判断该笔收入是属于“进场费”,还是返还收入。商业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如实提供以上这些证明材料。

  专家观点:征营业税不代表“进场费”合法

  对超市“进场费”收税,是否意味着超市收取“进场费”合法化呢?有供货商就此向记者表示担心。

  对此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务机关征收此类营业税实质上是因为超市和商场为供货商提供了场所,税务机关是对一种租金收益征税。我国的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无形动产征收,所以对于此类提供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我国采取征收营业税。所以,征收营业税并不代表“进场费”合法。

  (唐松风)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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