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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剥夺知情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骆德春日前对媒体表示,《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

  《左传》中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无备,备则无患。”社会在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各种突发事件也会在人们毫无准备时袭来,往往会令人彷徨而不可终日。从2003年的SARS到2005年的猪链球菌事件、禽流感以及去年11月发生在哈尔滨市的停水事件,这些突发的公共事件在我们还没有准备好时就开始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神经。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现象,都是在事件伊始时各种流言蜚语风行于世,让人摸不透哪些是真又有哪些是假的,一旦危险来临让人防不胜防。造成此种局面的发生,直接的原因就是没有准确的消息来源,或者说是公民正常的知情权得不到确实的保障。

  对政府而言,不做准备就是灾难。去年12月份发生在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的火灾就是个典型的案例。为什么这场火灾会死那么多人?根本原因在于灾难发生之前做的准备和预案不够,并且在火灾之后关于发布火灾发生的原因并不及时,使得关于这场火灾的猜测云云。这都是会造成谣言四起的因素。

  有关部门为何会恐惧发布真实的信息,甚至在隐瞒真实的信息?根本原因在于只着眼于眼前的既得利益。政府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的信息,隐瞒真实的信息,势必会导致不良的信息占据主导地位,公众的知情权不仅被剥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会降低。由此可见,透明好于隐瞒,谣言始于隐瞒。最有效解决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的方法是,要保持与媒体的联系,及时成立新闻中心,统一口径,用一个声音发言。当然这种对公众的发言必须是准确无误的。

  此次吉林省提出的《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强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并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特别指出,对隐瞒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必要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众的知情权上升到政治高度,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起来,无疑是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上了双保险。笔者认为,全国其他地区应该效仿吉林省政府的这种做法,应该保障公众应有的知情权,这也符合宪法精神。对一个政府而言,这不仅是义务,更是责任。

  教训往往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上,我们得到了太多的“财富”。当这种“财富”变成经验时,无疑是件喜事。谁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谁就应该为此买单。

  (10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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