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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11:2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亦菲实习生秦丽萍)今后,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单位介绍信等文件才属合法。记者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印发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如果跨省运输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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