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解读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时代,任何社会关系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劳资关系也毫无例外。
中国的劳资关系还处在一个原始时期。劳资双方永远处于一对矛盾之中。一方面,
资本的利益追求,对员工的利益考虑得不会太多;另一方面,劳资双方又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企业家就没有工人,没有工人也没有企业家,双方在谋求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中国的经济刚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劳资关系的矛盾刚露出端倪,我们还需要花比较长的时间、比较大的力气来解决。
其实,西方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劳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是赤裸裸的,一方面是对财富的大量聚敛,另一方面是无数工人流落街头,生死无着。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开始,资本主义国家也看到了劳资关系的严重性,用国家之手干预经济,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劳资关系。在当代,资本主义的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工人阶级参加企业管理制度都调整得比较好,有的国家甚至进入了社会福利时代。这说明,不用法律制度来调控经济,并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任何一个社会都将难以安定。
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劳资关系,在中国目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继续健全我们的《公司法》。《公司法》中有一部分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关于公司必须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这部分基金都必须按基金用途使用,保障员工的利益和福利。《公司法》中还有关于工人工会的规定、员工参加管理的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工人参加的规定等。《公司法》刚刚修改,即使刚修改的《公司法》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规范因为客观环境的原因,还无法与国际立法惯例接轨,还需要继续修订。二是健全《劳动法》。《劳动法》正在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劳动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规范来调整、如何调整?劳动纠纷如何解决或解决得更有效?特别是后者已成为影响安定团结的一大因素。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去规范。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却遭遇恶意欠薪,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真是一大耻辱。劳动法正在考虑劳动纠纷解决的更合理的方式,最主要是向劳动者倾斜,方便职工的维权,这是立法的可喜变化。我觉得国家还应利用权力干预劳动法律关系,比如如何指导劳动者签订合同等等。
三是健全社会保障法。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典》我们还没有制定。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我们应考虑制定社会保障法。在全国总人数中,能够获得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福利的不到一亿人口,尚有12亿人口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国家无法给大多数人提供社会保障,我们还谈不上是社会福利型国家。现阶段,我们应着手制定或修改完善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比如劳动者的强制保险、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伤残救济等,否则,劳动关系的缝隙只能越拉越大。资本主义社会已跨越了这个阶段,有许多好的经验可资我国借鉴。
除了以上这些规范以外,尚有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可调整我们的劳资关系。如果我们能从法律的高度来考虑劳资关系的调整问题,我国的劳资关系调整将会变得更协调一些、更完善一些、更稳定一些。
符启林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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