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用泡沫吹成消毒佳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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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8:24 人民网-市场报 | |||||||||||
揭穿这个知名品牌谎言的是一位消费者。广西的范小姐买了一瓶莱曼赫斯健康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她出于好奇,登录了卫生部网站,了解对“威露士”产品的审批内容,却发现标签内容与审批内容有明显差别。
按照卫生部卫消字(2003)第0182号批文,该产品是“以对氯间二甲苯酚为主的复方消毒液。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而使用方法是“取80毫升本品与400毫升水混合(或按此比例稀释至可需用量)。浸泡衣、裤、袜等,15分钟后,再加洗涤剂洗涤、冲净。”记者后来在卫生部网站上也查到了此批文。 然而,范小姐购买的“威露士”衣物消毒液的说明书上介绍的使用方法是,洗涤衣物取1瓶盖与洗衣粉同时加入洗衣剂容格内。如果按照说明书上的配水比例,所获得的溶液基本上不会有杀毒效果。随后,范小姐向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和广西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投诉,揭穿了生产企业夸大这一产品功能的伎俩。 与此同时,该产品批文中的使用范围为“适用于衣物消毒”,可“威露士”产品标签上则写明功效有“洗涤衣物、地板清洁、洗抹餐桌、沙发等家具物品表面、消毒厕所、沟渠”,对真皮及原木有保护作用,外出时“可用本品对厕所、浴缸消毒”。产品标签也与卫生部核定内容有极大差别。 人们还注意到,“威露士”的另一产品———消毒液也存在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卫生部审批的使用范围为“适用于皮肤和环境物体表面消毒”,产品说明书将其“改头换面”,变成了适用于“轻度擦伤、脚气、妇女卫生、粉刺、暗疮”。 “威露士”产品由此遭遇了诚信危机,该产品在广西等地的超级市场纷纷被撤架。 然而,这一风波过去半个月,一则宣称“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按照1150配水比例便能达到消毒效果的广告又出现在报端。 恐怕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去认真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用量:一瓶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是1000毫升,只能配5000毫升的水,而一般洗衣盆的容量都有10多升,浸泡一盆衣物,就要用掉一两瓶威露士!消毒一次衣服要用去售价20多元的一瓶威露士,对消费者绝对不是小的开支。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广州市负责广告监管的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该处的殷先生承认,“威露士”生产企业所作的广告有多处“不妥之处”。 记者一再追问,对作虚假广告的这家企业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罚。殷先生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显得有些暧昧,称情况很复杂,具体情况还要调查,对企业的处罚要“慎重把关”,目前已将此案交到下属的专业分局处理。 记者从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该所已将对“威露士”生产企业的处罚意见上报到广东省卫生厅,可是按规定,对该企业的最高罚款也不会超过5000元。 (新华社记者陈冀) 采访后记 又一个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产品被揭开了虚假面纱。在记忆中,这不是第一个,但更令人担忧的是,这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 当然,一个消费者揭开谎言的偶然举动,并不意味着就能把发现“黑洞”的重任交给消费者。因为眼下越是不良的企业,越是对政策法规研究透彻,善打擦边球。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识破他们制造出的谎言并非易事,这其间横亘着不少消费技术障碍,如要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查阅浩如烟海的法规文件、了解纷繁复杂的审批程序。消费者还要时刻保持理性谨慎的心态去抵制广告中吹嘘的种种诱惑。因而,要让消费者都成为消费专家实则是一种苛求。 面对着形形色色的商品,消费者所信赖的往往是知名企业的宣传。如果连知名企业都作假,消费者将何去何从? 刚被揭穿谎言的产品摇身一变又重现市场,到底是新瓶装旧酒,还是真的改头换面?产品优劣除了厂家说了算,谁给消费者一个明确公正的说法? 如此等等的疑惑,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普遍的代表性,消费者期待着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公正的声音。 《市场报》(2006年01月18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