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对普通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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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5:55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就物业税何时开征、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答记者问。 征收物业税条件尚不成熟 王力表示,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但目前
王力说,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照国际的惯例,应该按评估值来征税,这样就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普通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王力说,2006年,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管。我们现行的对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优惠的规定,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唯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普通住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要加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