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今年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资料图片
日前,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
他认为,我国目前的捐赠主要是以“道德”的名义进行,没有和个人权益结合起来。
捐款退税率为零,捐赠者未考虑捐赠后的免税事宜。
近日,中国税网纳税筹划师温彩霞向记者介绍了一些关于捐赠方面的税收筹划知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温彩霞表示,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纳税人捐赠的数额,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
此外,温彩霞表示,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纳税人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人取得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出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对捐赠额进行适当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对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
本报记者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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