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波/摄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前证监会官员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贿案。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去年在中国证券市场引爆“强震”、被称为首次揭开中国股市潜规则“黑幕”的王小石案终于向外界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昨天的庭审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了两名公诉人开庭,而王小石的辩护人由京城赫赫有名的田文昌律师及孟冰律师担任。该案的开庭审理更是吸引了京城各大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王小石“受贿”谜团当庭揭开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西中厅人头攒
动,由于之前消息不胫而走,京城数十家媒体记者赶赴一中院,旁听了王小石受贿案的庭审。
被法警带入法庭时,两位被告人看上去神情黯淡,但眼光一直望向旁听席,旁听席上坐着两位被告人的家人。落座之后,被告人之一林碧手中一直摆弄着早已准备好的最后陈词。
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非常多,案件的举证一直持续到下午近3点,公诉人至少出示了几十份证人证言和书证。在法庭调查阶段,两位被告基本上一言不发,直到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后,王小石和林碧才开始讲话。王小石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和孟冰从法律适用角度和事实角度,进行了堪称精彩的无罪辩护。而两位被告也均为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王小石表现十分平静,尽管他准备了发言稿,但基本上没有照着宣读,而是以逻辑性非常强的几点意见结束了自辩,强调自己“没有”犯罪。而林碧由于过度激动而数次哽咽,最后以至于泣不成声,一直握在手中的辩护词也没有派上用场,最后以非常简短的“希望法官能公平处理”一句话,结束了最后陈述。随后,法官宣布休庭,王小石和林碧又被重新戴上手铐,被庭警带出了法庭。
公诉人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指控: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人民币140余万元。
公诉人诉称:2002年,凤竹纺织为了上市,聘请东北证券担任其承销商。2002年2月,时任东北证券上海营业部福州办事处的负责人林碧,找到已调至深交所创业板工作的王小石,许诺给予其80万元,要求其与证监会的相关人员疏通关系,促成凤竹公司尽快通过审核程序,完成上市。随后,林碧分三次将72.6万元打入王小石的指定账户。
王小石通过其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的朋友肖华,结识了审核一处负责审核上市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员齐磊。在他的介绍下,两人与凤竹纺织的老总陈澄清吃了一顿饭。饭后,陈澄清送了齐磊与王小石各一盒茶叶。随后,王小时又利用他与审核二处、负责上市财务审查的工作人员娄坚的师徒关系,请娄坚吃饭,并请娄坚尽快审查凤竹纺织的上市申请,并就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事后,王想送娄坚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娄觉得“不合适”,没有接受。
后凤竹纺织由此遭到了举报,因此,证监会对其上市合法性进行了复查,但并没有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2004年4月,凤竹纺织在深交所上市,但王小石却东窗事发,于2004年11月4日在中央党校上课期间,被检察院反贪局抓捕。
此前,由于林碧对于两人事前是否有通谋的说法发生了反复,但在昨天开庭过程中,林碧始终坚持称是公司主动给他140万元作为公关费,而王小石对此并不知情。
王小石辩称“有错但无罪”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王小石做自我辩护称:“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利用工作关系,更没有利用与娄坚的师徒关系,因为我只是比娄坚先到证监会,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师徒关系。并且,我开始的时候也不认识齐磊。我从来没有介绍过一个发审委的委员与凤竹纺织的老总认识,并且我也从来没有介绍过发审委员给任何公司。这个事情给了我一个教训,我认识到自己是不对的,但是,我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王小石案件影射出了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公司出钱为自己顺利上市铺路无可厚非,这在过去是屡见不鲜的。所以,希望监管机构还要在上市程序和服务上进行改善。
案情回放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
2004年7月份,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王小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根据举报线索,反贪局检察官走访相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后,确认“王小石确有受贿嫌疑”。而把王小石拉下水的就是林碧。本案的举报是与林碧的妻子有关。原因林碧的妻子与其提出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闹僵,随后其妻举报。而从此,王小石的人生轨迹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2004年11月18日,西城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王小石。
今年4月初,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却将王小石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使本案更加扑朔迷离,当时社会各界对此案充满种种猜测和疑惑。
今年10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原中国证监会处级官员王小石涉嫌受贿案,与王小石一起被市检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北京华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林碧。“王小石案”浮出水面后,国内长期形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遭到了暴风雨般的指责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也遇到了极大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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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激辩
律师为王小石进行无罪辩护
举证之后,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了王小石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共犯”要件和“斡旋受贿罪”要件上。面对检察院的指控,王小石的辩护律师、曾经为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和另一位律师孟冰为王小石进行了无罪辩护。林碧的代理律师也同样进行了无罪辩护。
公诉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林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385条和第388条的规定,已构成共同受贿罪。
田文昌:在王小石与林碧收受凤竹纺织钱财,帮助其上市的事实方面与控方没有太大分歧,请托事项确实存在。但是林碧与王小石之间只是请托与转请托的关系。林碧作为凤竹纺织的保荐人,有义务站在公司的角度为其上市做出努力。这是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而王小石只是林碧帮助公司上市而请托的中间环节,并且王小石直至案发才知道林碧从凤竹纺织拿了140万元人民币。这说明,事前王小石与林碧没有通谋,因此不构成共犯。
公诉人:王小石作为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与娄坚、齐磊在工作上的关系,在凤竹纺织上市的问题上,为其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斡旋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田文昌:满足“斡旋受贿罪”的要件有四:一为国家工作人员,二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三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他认为王小石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王小石在帮助凤竹纺织加快上市审核之时,其职务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工作组组长,其工作关系已经不在证监会。就算其拥有在证监会工作的经历,由于所处的部门不同,与负责法律与财务审核的娄坚与齐磊也不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因此,王小石的身份不能形成特定的制约关系,不存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说。另外,最重要的是,经过复查,凤竹纺织完全符合上市条件。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就可以上市。因此,即使王小石为此与娄坚和齐磊吃饭,也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诉人: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田文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娄坚与齐磊的工作单位是审核部门,并不属于发审委。因此,上述条例对于发审委委员的限制,并不适用于娄坚与齐磊。
商报记者 苗燕 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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