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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中遭遇“拒付”,怎么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1: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特约撰稿龚玉和一说到出口业务中的“拒付”,无不使企业家、出口商胆战心惊。因为进口银行的“拒付”(NON-PAYMENT),意味着出口前的一系列工作,诸如备货、生产、运输、制单等等“白废”了。也就是说,商品出口后,国外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丧失了,出口商有收不到货款的可能。轻则减价、退货;重则血本无归,财货两空。最为令人心怵的是,经营者甚至有可能濒临破产的危险境地。笔者曾在中国银行从事多年的“出口信用证审单”工作,深谙进出口业务中,银行国际结算各个环节,对于“风险”的把握程度等等。其实,在
实务中,大多数信用证项下外贸出口业务,国外银行的所谓“拒付”,一般的情况下,货款还是可以通过银行收回的,需要的只是外贸银行和出口商的理智对应,不必过于惊慌。例如,2005年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刊载题为《错一处标点竟损失1万美元》的报导,只因“顿号在前,逗号在后”,而遭到对方拒付。这种小CASE,纯粹是因为经办和业务人员均是生手,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以本人从事外贸金融业多年经验来看,索回是毫无疑问。过去,进出口业务由省、市级外贸公司和专业外汇银行一统天下的时候,各企业都有一些熟知“国际惯例”的专家把关,由他们出面交涉,遇到难题,大抵能够迎刃而解。现在“进出口权”下放,一些民营企业初涉外贸,一碰到国外“拒付”就慌了手脚,不知如何是好。对于对方的所谓“拒付”或“减价”要求惟命是从,又欠理性分析。需要提醒的是,遇到国外“拒付”时,银行和出口商均应沉着机智、有理有节地交涉。日前,笔者走访某外贸企业,就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出口方收到香港开证银行的“拒付电”,原因是,信用证中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打上信用证号码”,但寄单的“邮局收据”上却没有打上,于是,对方认定此是属于“单证不符”而“拒付”。这可是一笔近160万美元的货款,危及到了企业的生死存亡,仅因数字之差,就遭遇拒付,老板勃然大怒,“做单”的小姑娘此时吓得眼泪汪汪,不知所措。其实,现在由港商开来的“背对背信用证”,风险程度较大,贸易的背景往往是,原始进口商为欧美客户,信用证原来是开给香港的中间商的,再由中间商转开给内地厂家。单到香港后,如果“单证一致”,中间商势必马上付款。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不愿先“垫款”。按照国际惯例,又不能不付款,因而出此“下策”,就是在单据中“鸡蛋挑骨头”,所以,才有了上面提到的“拒付”。不出所料,若干天后,欧美商人将钱付过来了,中间商也就自然“付款”。所以,出口商在遭遇“拒付”时,对于那些“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所谓“拒付”,一定要沉着应对,不必太过紧张。还有一次,笔者在某地上课,一位学员跑来问我,他们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货到进口国后,对方银行发来“拒付电”称:进口商陷入法律诉讼,坐进“班房”了。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该进口商的一切财产,因而,银行必须要遵从法院的指令,对外付款也就爱莫能助了。只有等到“官司”了结后,进口商的财产才能获得处理。笔者当即对他说,开证银行这样做是完全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因为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银行是“第一性的付款人”,银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了“付款”承诺,那么,它就必须要履行。出口商是向银行要钱,而不是向进口商;银行凭以“拒付”或“付款”的唯一依据就是“单据”,而非单据以外的任何原因,即使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做出裁判也不例外。因为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而非商人。你赶快回去跟你的银行讲清楚,要他们据理索回货款。果然,不出数天,对方就如数将货款结清了。现在,出口企业遭遇“拒付”频率较多的是,利用“航空运单”某些特性的“拒付”行为。众所周知,“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出口商交出提单,等于“交给”了货物;进口商收到了提单,也就等同“收到了”货物,这就是外贸中的所谓“象征性交货”。但是,“航空运单”就不同了,它不是“物权凭证”。因而,造成了个别商人利用航空运单的这种特性,玩弄起“拒付”把戏。货物到达进口国后,商人即时提走了货物。但是,“单到进口银行”后,他们却借口“单证不符”,拒不付款(往往单据中有“实质性”不符点)。不少出口商和议付银行经验不多,也常常认为,对方提出的是“实质性”不符点,根据国际惯例,他们的“拒付理由”是能够“成立”的,因而,对此也就束手无策了。其实,根据本人从业外贸银行多年的经验来看,只要进口商提走了货物,就说明他们“已经接受了这批货物和单据”。根据国际惯例,银行议付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提走了货物,表示他已经“放弃”了单据中的所谓“不符点”,因此,出口银行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对方要求付款,不能再凭“单证不符”的原因,而拒绝付款。(需要说明的是,出口银行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以说明“货物已经提走”,如,船公司的“证明信”等。)不言而喻,银行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它的“信誉”。多数国外商业银行极为注重本身的“资信”,因而,对于“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所谓“拒付”,我们一定要把握他们的“要领”,才能扭转被动局面。根据本人多年实务经验来看,只要晓以利害,对方银行很少会在客户已经“提走货物”,或者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所谓“不符点”情况下,仍坚不付款的。龚玉和,供职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著有《出口信用还拒付处理》等外贸实操书籍。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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