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的生存因素需突破法制瓶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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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 |||||||||
热点追踪·金融生态机制报道之二本报记者 唐福勇 “英国牵头世界经济的时候,它的法律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二战时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的时候,有150年到200年的历史。中国在未来50年要成为世界经济的动力之一,可我们的法治积累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却只有28年。”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在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用这样一种时间的对比,道出了中国金融生态的法制环境建设的确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生存因素中有诸多难点 吴志攀认为,目前面临的问题是金融生态的生存因素比较难解决。目前必须突破一些瓶颈:第一,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功能互相作用的因素。两个因素混合在一起,很难用现有的法律对银行进行问责制。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某种区域发展中成为利益共同体,很难用一系列办法考核这个共同体。第二,面临就业的压力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及发展经济依靠资源消耗的压力同步增大。因此,发展生产就要拼资源、拼土地,所以要改变增长模式。第三,行业垄断与竞争的活力创造力不协调因素。一方面允许民营外资进入,但另一方面在垄断。第四,外部竞争与金融市场安全的问题。 吴志攀表示,如果不能在理论观念上有一个共识,虽然有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银行法、新修改的证券法、公司法等,这些问题仍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和金融生态的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则从金融机构与企业法治环境紧密联系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他认为,要改善金融机构的市场环境,要同改善企业的法治环境紧密联系。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制环境得到完善,相应的金融机构的法治环境也必然完善。而作为企业的法治环境,当然也包括金融企业的法律环境。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晓西表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还表现在:一方面,许多法规正在排队等待通过,表明现有法律体系的非完整性;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立法中过多地体现了某种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倾向,法律中均衡利益体现不够;有些因为形势发展和制度变迁,使原有法律暴露出不完善的问题。 法制环境可借鉴生态概念 李晓西建议在金融法制环境中引入生态的概念。他认为,完善的法律天然具有对经济发展的适用性。这种金融法制环境的适用性,就是要求金融法制能满足当前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法律需求,能为金融发展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供给。 李晓西认为,这种生态性还表现在:涉及金融的立法要合规并完整,对涉及金融相关关系的执法及时并有效,对违法犯法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惩罚和纠正,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调节形成的金融秩序保护而不干预等。 江平认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应该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 从市场的准入机制来看,市场准入应该放松条件,使企业、公司具有更宽松的环境。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责任机制的放宽,通常意义上的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的门槛都在逐渐降低。世界各国都在竞相降低设立公司企业的门槛。三是要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抑制了公司企业的自由设立。四是税负方面的机制。一些国家税负很重,对设立公司的经济负担比较高。从现在公司法的修改看,修改后的公司法满足了一些这一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