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耿延军合肥报道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法律手段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共分十章五十二条,在审计法的框架范围内,对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责,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适度超前性。1995年以来,安徽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加强审计监督,先后颁布了8个审计监督方面的政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条例》总结了这些年来安徽省审计机关执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经验,借鉴有关省市审计地方立法的成功做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投资审计、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审计等审计法规定不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的一些方面和领域,作出了规定。《条例》还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审计结果的利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针对当前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立足于审计法的原则,将审计法关于审计方法、权限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化,强化审计执法手段,大大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可操作性。针对有些单位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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