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帅康集团诉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院认定帅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以“帅康”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帅康经济损失40万元。帅康成为我国厨卫电器行业第一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
2004年1月,一家名为“中山帅康”的电器公司悄然在广东出现,经营范围与帅康集团
基本一致。该公司成立后,既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也使用与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浙江衢州、四川成都、吉林延边、北京等地销售。为此,极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帅康集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中国驰名商标”则成为帅康集团最具保护力的法律武器。
据法律专家介绍,认定驰名商标有五大因素,包括商标的公众知晓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的程度和范围,这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新商标法生效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途径。
法院认为,帅康集团拥有的文字“帅康”和拼音组合商标自1994年注册以来,连续使用了十余年,并投入了巨额费用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宣传范围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帅康产品的销售额逐年上升,烟机、灶具等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多年来一直名列同类产品前列,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帅康”为中国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工商部门完全一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权威性,且具有最终的认定权。截止到2005年4月,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了29家企业的驰名商标,有很多是大名鼎鼎的品牌,如舒肤佳、国美、劳力士、平安、红蜻蜓等。
法院认为,中山帅康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帅康),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明显具有依傍帅康集团及其驰名商标之恶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帅康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侵犯了帅康集团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报》 (2005年11月07日 第八版)
作者: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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