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联合发文 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A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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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6:53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商务部、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此外,限售期内,由于股改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
对于境外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战略性投资情况,通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股票账户管理等,由商务部、证监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如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后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通知分三种情况分别加以阐述。 另外,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