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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辽宁省旅游条例”开始实施购物场所次数都要写进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4:35 辽沈晚报

  12月1日起,我省旅行社安排的,要在合同中把购物场所、次数等说得清清楚楚,让旅游者心里有底。沈阳市多家旅行社认为,这样做能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也能防止一些欺诈行为的发生。

  4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辽宁省旅游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1997年颁布的“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购物次数都要写进合同

  一到旅游旺季,就会有极少数旅行社拼命压低价格,即使“亏本”也要把客人招揽上。业内人士表示,因为客人能“生”钱。每到一个商场,导游就会拼命推销。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的赵经理表示,到外地旅游购物是很正常的,关键是次数要合理,游客出游前一定要签订好合同。因为购物站的多少,直接会影响到团费的多少、团队的接待质量。购物站多团费就便宜,反之团费会高一些,单接待质量会有明显不同。

  即将开始实施的新条例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和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而游客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等权利。

  景点门票价格要向游客公示

  同时,该条例中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区(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或者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搭售书籍、保险等售票。

  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价格上调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3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90日执行。

  导游不得擅自减少旅游项目

  旅游过程中的“消费陷阱”有许多种:消费者支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却得不到相应质量的服务,如旅游景点与线路缩水、食宿标准缩水、交通工具规格缩水、服务态度缩水等。

  条例中规定,导游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擅自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向游客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所取额外费用等。

  旅行社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返还尚未发生的服务费用。旅行社违反约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行社因不能出团,将已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同意转团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

  首席记者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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