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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破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2:11 京华时报

  作者: 叶永笔来源: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11月4日晚间,商务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与外商投资管理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发出相关股东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等部门上报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经商务部批复就可以进行。一旦改革方案实施,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内,公司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

  通知还规定,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

股票的期限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可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若外资股比不低于25%,公司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不变;若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外资股比低于10%,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
商务部
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此外,通知规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股票账户管理等,由商务部、

证监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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