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案敲响企业商标保护警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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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0:40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目前中国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商标注册意识仍然太差。商标官司或许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进程。”林辉说。作为一家注册资金只有两万元、经营场所不足5平方米的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负责人,林已在三年内两度状告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光明”),使后者先后支付了1050万元的赔偿金。
为什么“只有高中文化”的林辉两次打赢官司,而一家上市公司二度被逼入商标侵权的死角? 2000年,林辉买下黑龙江“红河”商标。2001年,林起诉红河光明,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侵害其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10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光明败诉,从红河光明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2005年,林再次起诉红河光明,称后者生产并现身佛山的“红河红”啤酒再次侵害其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最终林辉胜诉,红河光明被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为什么我们云南红河州申请一个自己的品牌被驳回,一个东北小企业就可以顺利核准?”红河光明大惑不解。早在1994年,红河光明就提出申请注册“红河”商标,由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被拒;但是1997年,黑龙江一家企业申请“红河”却被批准。对此,林辉回答,后者的成功得益于另一规定:第二含义的除外。 国内商标专家李秀华深入剖析这起案例,认为:虽然中国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当初红河光明完全可以根据“第二含义”原则不断申请,完成注册;当别人注册之后,也可提出异议,一旦对方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就可以申请予以撤销;在5年内仍可提出争议。“只要各个环节谨慎对待、步步为营就一定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红河光明败诉甚至给红河卷烟、红河红酒敲响了警钟,否则这些知名大企业仍然可能重蹈红河光明覆辙。 (任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