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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维修责任分明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13:0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英潮)昨日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并实施,其中规定: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该指导意见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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