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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渐行渐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8:18 上海青年报

  “建立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度将有赖于正在修改进程中的民事诉讼法的最终明确。”昨天,一位资深证券实务律师明确表示了个人观点。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5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证监会将在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中,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讼权利,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本报记者 谢潞锦

  作为近年来十分令人关注的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度,不仅已经在大庆联谊等公司法律实务上进行了尝试,而且,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也得到了广泛关注。比如,有“国内证券市场首例集团诉讼之称”的大庆联谊案中的主角,大庆联谊曾在2003年7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股东诉公司民事索赔案的传票,原告共计113人,诉讼标的为312万元,以上案件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开庭时间为8月25日”。从上述表述可以发现,集团诉讼制度已经在法律实务中开始了有突破意义的尝试。

  昨天,曾经担任过大庆联谊诉讼代理的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要得到各方的重视和参与,从长期看,集团诉讼制度是肯定要建立的。在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后,与集团诉讼制度直接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将会推动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从目前条件看,新《民事诉讼法》将如何设计集团诉讼制度,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已就《证券纠纷集团诉讼制度研究》为主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这份专项研究课题报告认为,建立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成为证券市场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而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对投资者的侵害,并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机制,是集团诉讼模式运用的关键。可见,随着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更为令人关注。

  何为集团诉讼

  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而由其代表人代为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目前法律条文解释,适用集团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集团的代表人提出的请求或答辩与集团内所有成员的请求或答辩属于同一种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谁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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