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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建言中国改革年(九):国有企业分红分给谁(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7:55 经济参考报

  哪个政府机构应该接受国家股份的分红呢?

  经合组织国家的通常做法是,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一些国家,主要是奥地利、捷克共和国和新加坡设立了独立的国家持股基金,接受国有企业分红。在这些基金当中,只有淡马锡是一家将红利和私有化收入用于再投资的自我持续发展的基金。即便如此,在过去的30多年里,淡马锡平
均每年都要将其股票市值的7%作为红利支付给新加坡财政部。而奥地利OIAG基金在2004年将其普通盈利的90%作为红利分给了财政部。此外,OIAG基金还必须将普通盈利以外的私有化收入全部交给财政部。很多年来,捷克的国家财产基金上缴给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分配给各种项目和补贴的资金几乎与该基金的利润收入和私有化收入相等。

  就中国的情况来讲,作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国资委显然应该是国有企业分红的直接接受者。但国资委获得的企业红利是应该全部上缴给

财政部,还是应该保留一部分用作国资委的一些合法用途,应该考虑两方面的情况。

  首先,国有企业的所有收入,例如红利,都是公共财政收入,应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进行管理。换句话说,除非经过全国人大的预算程序批准,任何人都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收入。

  其次,将国有企业红利注入国家预算,可以大幅增加公共财政收入,从而能提高教育和医疗卫生等许多关键社会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中国在卫生和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相对较低。例如,2002年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支出占GDP的3.2%,而在经合组织国家,这一比例是4.5%;而同年政府在卫生领域的支出只占GDP的0.6%,远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水平。如果将2004年国有企业利润的50%纳入财政预算并分配给教育和医疗事业,那么政府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将增加85%。

  因此,最直接了当的一种安排(“基准模式”)就是把国有企业的红利全部上缴给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这也符合国际上财政管理的最佳做法。

  但是现实情况可能要求考虑其他替代性模式。例如,如果国资委必须将国有企业的分红全部上缴给财政部,而自己的开支必须通过正常的预算程序从财政部那里获得拨款,这样是不是会严重削弱国资委监督国有企业正常分红的积极性?预算程序是否能够确保国资委获得必要的资金?

  公共治理机制方面的不健全可以为一种替代模式提供存在的理由,这种模式就是对国资委也实行一个“分红”政策。例如,国资委上缴财政部的红利数额可以是其收取的红利总额的一个固定比例,也可以是其所管辖的国有企业所使用的资本总量的一个比例(这样可以鼓励更加有效地使用资本金),或者是这两种方法以某种形式组合。

  随着公共治理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会迎刃而解。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收取红利上缴财政预算本身就是国资委的一项工作,而预算程序也应该足够合理,完全能够保证对所有合理的支出要求进行优先排序。至于说每一个政府部门都被置于预算约束之下,则是很自然的事情。

  另外一个替代模式是,将国资委转变为类似于新加坡淡马锡那样的基金,主要负责管理红利、私有化收入、再投资,也可以借款。这对于中国来说将是一个重大的政策转变。尽管淡马锡运作相当成功,但国际经验(例如

意大利、奥地利和巴西的经验)却一再表明,试图建立一个由国家控制的“超级持股”公司,其结果往往是以巨大的财务灾难而告终。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风险较小的办法是依靠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国有企业董事会,凭借他们自身的最佳商业判断力来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辅之以“正常”的股东监督和激励机制,并彻底摆脱官僚机构的干预或干涉。

  最后还必须考虑如何处理上市国有企业与其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关系,这些集团母公司接收并保留分红,归自己使用。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及末期的公开上市高峰阶段,企业集团一般是将质量好的资产“打包”进了上市公司,然后利用

股票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扶持不赢利的经营业务,偿付对工人的负债。前后大约有1100家国企经历了这一过程。

  不幸的是,这种“打包上市”的做法造成了公司治理的混乱。企业集团母公司保留了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因此能够控制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往往利用对下属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包括服务费和借款等,获取现金收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已经进行了几批试点工作,力图打破这种“母子”公司关系。另外,还有一些交易也是较好的方法,如以股抵债,用增发股票的收益收购公众股票,清算缺乏活力的企业集团。更多这样的资本重组行为将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透明度,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增加股票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度,而且有利于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向指定政府部门分红。(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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