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破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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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1:03 海峡都市报 | |||||||||
N证时 本报讯为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近日,商务部、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股改涉及的与外资管理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就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涉及的股权变更程序、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境外投资者如何向上市公司战略性投资等作出了规范。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改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若外资股比不低于25%,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待遇不变;若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外资股比低于10%,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通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股改后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股票账户管理等,由商务部、证监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通知还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改后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