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董事信托责任建立董事问责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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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6: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胡天存:经济学博士,现任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副站长。主要研究公司治理、公司并购等,近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2003年、2004年分别获深交所第五届、第六届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研究成果评比三等奖、二等奖。 上市公司出了问题,比如说发生违法违规的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经营每况愈下,甚至年年亏损被ST,对此是否应该有人承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栏目讲的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一套制衡机制。在这套机制中,有两个经济关系十分重要,一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被信托关系,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受托人,受托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公司经营结果承担受托责任;二是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方,管理层是代理方,对公司的经营失误,代理人自然要向委托人检讨并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董事会)也要承担选择与监督代理人失误的责任,并向股东大会承担信托责任。总之,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受托人和管理层的委托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失误理应承担责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在2004年新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并向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总之,上市公司出了问题应该由董事(会)负责。 然而,现实中,董事(会)由于道德操守或个人能力而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既不主动承担责任,也没有人追究责任,董事(会)照样运转。为什么会这样?可能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大股东太强,董事会完全被大股东控制,或者说董事会本身就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会的失误就是大股东的失误,董事会的责任就是大股东的责任,大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决策人,自然没有人能够追究它的责任。二是股东单位太弱,董事会太强,董事会控制股东大会,监事会基本上没有用,董事(会)即使有失误也没有人能够追究。三、还有一种情况,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同时还担负着非经济功能,董事(会)的经营失误也可能无人追究。不管是什么原因,由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强化董事信托责任,建立董事(会)问责制度,建立约束并追究失职董事(会)责任的机制,对于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