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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被拆迁户的房产 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1:5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目前,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旧城拆迁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户以房产或土地形式作为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补偿涉及征税问题。近日,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3年和2004年以自行开发的部分商品房补偿给被拆迁户,没有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的税费,被依法查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28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
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应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拆迁户的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部门提醒:

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被拆迁户的房产勿忘纳税,否则被税务部门查处,将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查补相应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泳虹 媛媛

  (Robby/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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