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被拆迁户的房产 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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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1:5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目前,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旧城拆迁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户以房产或土地形式作为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补偿涉及征税问题。近日,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对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3年和2004年以自行开发的部分商品房补偿给被拆迁户,没有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的税费,被依法查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28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
广州地税部门提醒: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被拆迁户的房产勿忘纳税,否则被税务部门查处,将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查补相应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泳虹 媛媛 (Robby/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