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玮11月2日北京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今天指出,新《公司法》具有七项制度创新:鼓励投资兴业、平等善待国有和民营公司、鼓励公司自治、兴利除弊兼顾、强化投资信心、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技术娴熟和可操作强。
刘俊海是在中国社科院的金融论坛上作以上表示的。他说,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过高,而新《公司法》大幅
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同时,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皆可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一方面有助于方便企业和公民投资创业,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另一方面,将“前端控制”转变为“后端控制”(事后救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作为“前端控制”模式预先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客观上遭到削弱,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后将缓解注册资本门槛下调引发的债权人保护危机。
刘俊海指出,根据新《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一大创新,也是对国际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刘俊海指出,新《公司法》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就可以向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了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刘俊海分析,新《公司法》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强调保护股东的自益权(财产权利)、共益权(监督与控制权利),无论是股东身份取得后的权利保护还是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既覆盖了公司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保护,也照顾到公司购并重组时的保护。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更加严谨、周延,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不仅表现在其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了“制度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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