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传出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在今年底之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11月2日《法制日报》)。
老百姓将这套查询系统称为行贿“黑名单”,因为行贿者一旦被记录在案,即意味着他将在投标公共工程、参与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准入限制。也因此,“黑名单”将会对行贿者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效果,从而减少权钱交易的发生。
然而,如果单纯从惩罚行贿者入手,只怕不足以杜绝权力寻租,因为任何一宗权钱交易的完成,从来都是“权力出租”与“收买权力”的合谋,如果官员掌握着过剩的资源分配权,如果公权力的行使不受约束与监督,换言之,如果存在着“权力出租”的市场,意欲“收买权力”的行贿者永远都会如苍蝇逐臭。
那么,“黑名单”是不是能完全阻止行贿者染指公共工程投标等事务,未必,在率先试行行贿“黑名单”制度的浙江海宁,就有一家有过行贿记录的企业在工程招标中拔得头筹。就算一部分名字上了“黑名单”的行贿者被成功地拒之门外吧,但也难保“黑名单”上没有记录之人为了获得某个公共工程项目,不会向官员行贿。况且,对于权力行使不受限制的官员来说,即使在不存在着明显行贿—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涉嫌权力腐败,比如,官员将某一公共工程承包给亲属。
在行贿—受贿问题上,我坚持认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掌握着权力资源的官员用权不正当,即使将再多的行贿者列上“黑名单”,只怕也会有一批潜在的行贿者悄然冒出来。当然,本性不坏却被行贿者拖下水的官员也所在多有,但关键还是因为权力的行使机制存在着漏洞。
对权力腐败的防范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万万不可认为一个边缘环节的调整,就能够实现“从源头治理腐败”。建立一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如果说,行贿“黑名单”好比是给某些行贿者套上一个紧箍儿,那么,还有一个顽劣不驯的家伙更需要紧箍的约束——那就是官员手中的权力。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标等领域建立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序与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将比单方面对行贿者念紧箍咒更能遏制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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