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强身健体”有了驱动力大股东肆意占款等“顽疾”将得到根本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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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7:2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专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为力促股市健康发展,国务院日前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计26条具体条款,涉及上市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旨在使上市公司“强身健体”,打造股市发展基石。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甚至对外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这是近年来股市所暴露出的顽症之一。 为打击虚假信息,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大股东占款明年底前偿清 “来人就伸手,公司成为唐僧肉”——这句股市上流传的话,形象地讽刺了控股股东等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在实际中,的确有不少“你倾我轧”的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使用或与券商合谋挪用募集资金等丑恶现象,《意见》要求从实处着手,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经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开披露。 《意见》强调,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违规不除,股市不兴”,近年来一些违规操纵、在股市中肆意妄为的不法分子,不断挑战着股市的正常秩序。高压打击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实属利好举措。 《意见》指出,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作者:记者张旭东毛晓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