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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工资泡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6: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来自新加坡的外籍员工蔡先生,为讨回20余万元的工资收入,把上市公司开开实业告上了法院。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蔡先生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3月1日,蔡先生与开开实业原总经理张晨签署了《聘用合同》,约定蔡先生为下属参股的毕纳高房地产公司工程总监,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薪金为年薪总收入22.32万元。在2005年2月2日,蔡先生提出了解除聘用合同,并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7月21日裁决对蔡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8月4日,蔡先生不服仲裁又向静安法院提起劳动合同诉讼。蔡先生诉称,在2004年1月1日开开实业总经理张晨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聘用合同,聘请自己担任开开实业房地产部门工程总监,月薪港币8万元,住房津贴8000元,并将自己派往下属的毕纳高公司任工程总监。在2004年10月,开开实业未作任何通知,先后停止支付总监的劳动报酬。

  法庭上,开开实业辩称从未与蔡先生签过聘用合同,也未支付过蔡先生工资。蔡先生是与毕纳高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那么蔡先生起诉的主体错误,表示不认可起诉要求。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开开实业是毕纳高

房地产公司的参股公司,开开实业董事长江某又系毕纳高公司的董事长,开开实业原总经理张晨亦同时为毕纳高公司总经理。而蔡先生从中国银行存折中获取的工资报酬为毕纳高公司发放,就业证也是由毕纳高公司所办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先生究竟是与开开实业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与毕纳高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蔡先生认为与开开实业建立的劳动关系依据是,与张晨签订的聘用合同传真件。首先,蔡先生不能提供聘用合同原件来证明该传真件的真实性,该聘用合同上仅有张晨的签字,却无开开实业的单位公章,而张晨并非开开实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证明就是张晨个人所签。其次,该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蔡先生为开开实业或房地产部门的工程总监,正式合同将在香港起草,由于张晨同时又是毕纳高公司的总经理,上述约定不能明确聘用方就是开开实业,且之后蔡先生与开开实业参股的毕纳高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担任毕纳高公司工程总监,该事实与聘用合同的约定并不矛盾。再次,从蔡先生的实际用工情况看,也是一直在为毕纳高公司工作,接受毕纳高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而从蔡先生提供的自认为与开开实业签订聘用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再从蔡先生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和内容看,也无法得出与开开实业在履行聘用合同,遂对蔡先生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李鸿光

  (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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