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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问诊股改实务难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6: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本报日前召开的上市公司董秘工作会议上,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吕红兵就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作了专题讲座。

  就相关股东会议和股东大会的交叉问题,吕红兵认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有的方案是由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而非流通股股东将分得的利润赠予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在这种方案中,股权分置改革是股东之间的事务,由相关股东会议决定,而利润分配
则是公司事务,需由股东大会决定。同样可能涉及股东大会的至少还包括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回购、资产重组等等作为对价的方案。虽然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参加对象相同,但由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它们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会议。

  吕红兵表示,在涉及该类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决策时,尽管在实践中这两个会议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同一地点召开,但仍然应针对不同的决议内容,适用两种会议程序并达成两个决议。

  对董事会在股改中应如何把握好工作尺度,吕红兵称,参与股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务必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既不能怠于履行《管理办法》所规定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也绝不要越权,以免改变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股东间事务的本质,为公司或董事会本身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针对广州药业H股股东可能针对股改提起集体诉讼一事,吕红兵认为,H股股东起诉公司并无法律依据。就中国的法律法规而言,H股股东并无任何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就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股权分置改革是否有损H股股东权利,主要取决于在公司上市时包括招股章程在内的法律文件内是否对股权分置改革对H股股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了风险提示。一般而言,H股上市公司的招股章程均有对中国

证券市场的政策风险进行披露的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典型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的调整以及中国政府的政策变动,一般H股公司上市时已经在招股章程中作了风险披露,公司及董事会不必承担责任。

  吕红兵还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利、非流通股股东未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处理、非流通股存在质押、冻结情况的处理、股改遇上资产重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作者:记者 晓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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